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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番禺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通告

时间:2008-10-24 浏览: 作者:admin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网点要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进行首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报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报许可需提供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和现场核查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一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 单位负责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时限
(一)未办理许可的补办时限:2007年1月22日至2007年1月31日;
(二)发证时间:在2007年2月13日前。
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反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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