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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0日,陈某因交通事故脑外伤入住漳平市某医院ICU病房抢救治疗,经被告的全力抢救,至同年5月30日,陈某的伤情有所好转。5月31日下午,陈某同一病房另一患者死亡,引起其家属在该病房里啼哭,此后,陈某病情发生变化,经诊断,陈某系脑室内再次出血。6月2日,陈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漳平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被告对陈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和对病情的突发性认识不足等医疗过失,且该医疗过失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而二原告是陈某的父母,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聘请专家会诊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损失费,陈某本人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合理部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