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因琐事产生吵架,父亲出头为儿女撑腰,最终矛盾激化,厮打中致一方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悉心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双方握手言和,挽回了鲁某与吴某的邻里之情。
鲁某与吴某系同组村民且房屋相邻,吴某曾向鲁某借款15000元。2012年10月31日,吴某的女儿小吴与鲁某的外甥小鲁吵架,鲁某看到后将小吴指责了几句,吴某知道情况后又到鲁某家将小鲁的母亲骂了几句。当日14时,鲁某得知吴某骂其亲戚的情况后很生气,就在吴某门口质问,并索要借款,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鲁某拿起劈柴斧头朝吴某腰部、腹部击打数下,致吴某受伤倒地。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左侧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0892.68元。经法医鉴定,吴某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胸部损伤属轻伤。据此,原审法院认为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8178.14元。宣判后,鲁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上诉人吴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且鲁某与吴某系邻居,处理不当将彻底破坏邻里之间的感情,危及两个家庭的幸福。鉴于此原因,承办法官悉心做双方思想工作,以情、以理化解双方的心结。上诉人鲁某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吴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吴某见鲁某态度真诚,原谅了他,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本着化解矛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本案最后对鲁某适用缓刑。在洛南县看守所宣判后,吴某与鲁某二人当场尽弃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