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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相约自杀”腾讯担责有点冤

时间:2010-12-9 浏览: 作者:qt

  两名大学生小张和小范在QQ上相约自杀,小张终止自杀行为,小范自杀身亡。小范的父母将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

  此案判决最可争议之处在于,提供即时通信工具的腾讯公司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经得起反推,经不起反推的判决就很可能有问题。反推之一:如果腾讯公司只因提供了即时通信工具就要为QQ相约自杀担责,那么,这两名大学生在相约自杀过程中,还使用手机打过电话、发过短信,移动公司是否也应担责呢?他们自杀地点是一家宾馆,宾馆为他们的自杀行为提供了场所,那么宾馆是否也应担责呢?进一步说,几乎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借助某种通信、交通、作案工具,那么所有提供或出售这些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反推之二:如果腾讯公司要为QQ相约自杀担责,那么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腾讯公司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就要扩大自己的权力,对网友的QQ聊天信息进行监管,甚至要逐条审查。如此,对腾讯公司而言,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对广大网友而言,其隐私权势必难以保障。如果腾讯公司没有权力监管网友的QQ聊天信息,法院又要求腾讯公司为不良聊天信息承担责任,这岂不是明显的责权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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