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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楼变七楼 开发商擅换业主房屋被判令驳回

时间:2012-4-25 浏览: 作者:qt

       凤阳县尹女士最近遇上一连串闹心事,和开发商约定购买五楼房屋,交房时发现被擅自换到了七楼,自己拒绝接收,却被开发商抢先一步诉至法庭。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最终依据法律和事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开发商的无理诉求。

  尹女士原本住在凤阳县城一社区,2008年尹女士所在社区进行旧城改造,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尹女士和开发商安徽某投资集团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开发商拆迁尹女士坐落在拆迁项目范围内的房屋,给尹女士安置在新建小区位于五楼的房屋一栋,面积为110平方米,尹女士给付开发商还房安置差额108000余元。协议签订后,尹女士于2008年6月交付了差价款。2011年年中,该商品房完工,由于开发商房屋出售方面的原因,在交房时,原告将尹女士的安置房屋从五楼调至七楼,事先未取得尹女士的同意,房屋面积也由原来的三室一厅减至两室一厅,尹女士拒绝接收,双方产生矛盾。开发商以尹女士应当缴纳的差额款项并没有实际支付为由起诉来院。

  凤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安徽某投资集团与尹女士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业主房屋,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而原告的诉讼理由经查亦不属实。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开发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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