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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六案原告损失188万司机负全责 车主连带赔偿

时间:2012-1-11 浏览: 作者:qt

       一辆“疯狂的轿车”连撞10人,致3人死亡!昨日,备受关注的广州白云区京溪街犀牛路发生的惨烈车祸的民事索赔案件在白云区法院宣判。

  目前,有4个伤者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3个死者的家属和3个伤者则分案将肇事司机石英武、肇事车辆车主寇某某、孙某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此事故共造成6案原告方损失188.2万元。

  司机错把油门当刹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11时48分,被告石英武因不熟悉粤AJG976号自动挡轿车的操控技能,驾驶该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犀牛路68号对出路段由南往北起步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碰撞到路边物体后,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由南往西向左进入犀牛路,先后碰撞人、车及物体,造成李某某、汤某某当场死亡;潘某某、谢某某等8人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同年5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认定被告石英武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此事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肇事司机非酒后驾车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被告石英武驾驶的粤AJG976号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孙某某,该车实际使用人为被告寇某某;孙某某与寇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石英武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石英武系受寇某某的委托办理事故车辆的年审手续,事故车辆在实际交付石英武驾驶后即发生本次事故。由于三被告为朋友关系,石英武就代办事故车辆年审手续无收取被告寇某某、孙某某劳务费用。

  经检验,石英武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酒后驾驶或吸食毒品状况,其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检验合格。其中,被告孙某某就该事故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车主夫妇也要担责

  法院统计,事故共造成起诉到法院的六件案件的原告损失188.2万元(不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财产损失,下同)。

  法院认为,对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石英武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石英武对于事故车辆的驾驶,系基于寇某某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事故车辆的年审,双方基于委托事项的无偿办理实际形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因此,在石英武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作为被帮工人的寇某某应与石英武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以及寇某某的丈夫,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责方式,其亦应与寇某某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石英武所驾事故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再由石英武、寇某某、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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