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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成为新罪名

时间:2011-4-29 浏览: 作者:qt

   《刑法修正案(八)》将于5月1日起实施。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

    补充、修改十项罪名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法和最高检昨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将触犯该条规定的犯罪定名为“危险驾驶罪”。

    此外,司法解释还补充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6项罪名。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部分被判死缓罪犯可限制减刑

    最高法昨日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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