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男)某与段某(女)结婚后,段某到外地工作,由于工作繁忙,很少回家看望丈夫。虽然两人感情较好,并希望能够在一起生活,但由于段某不愿意放弃外地的工作,两人经过考虑后,为了不影响两人的事业和前程,决定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离婚并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并非
法律所不许。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一切离婚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与协议离婚不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非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