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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无法查明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时间:2012-12-13 浏览: 作者:qt

      经营烟酒批发部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程某、郑某(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程某出具的借条所证明的债务关系,被告郑某的代理人不认可该借条是程某所写且认为该借条存在瑕疵(借条上钱数已被涂改),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申请笔迹鉴定且未对借条瑕疵做出合理解释。且出具借条的被告程某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12月11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法官说法:如果被告能够参加庭审,并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法院可以认定。如果被告不能参加庭审,法院可以区分两种情况: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依据此规定,确山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裁定。

  因此,被告下落不明虽然可以公告送达,但借贷关系中仅凭一张借条,很难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尤其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不能仅提供借据作为证据,还应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证人证言、银行存取款单据、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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