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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施工中挖出的天然气管当废铁卖掉定何性

时间:2008-12-31 浏览: 作者:qing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在一建筑工地打工。工地土施工过程中,推土机将某天然气公司已停止使用的输气钢管推出,二人见近一个月均无人来处理,以为这些输气钢管没人管,是天然气公司不要的,便找来货车,将其中部分钢管运到废品回收店卖掉,所获脏款9000元被二人挥霍。案件侦破后,钢管估价价值为16000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认为这是没人管的废输气钢管,且闲置时间长久都无人过问,推土机将其推出后近一月也无人过问。主观上并无盗窃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同时在客观表现上,两犯罪嫌疑人是在白天用车将输气钢管运走,不符合盗窃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所以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看见他人露天放置的钢管,便产生了盗窃的犯意;客观上王某某、张某某将钢管运走后卖与他人,实施了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16000余元,数额巨大;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意见解析

  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两罪又有显著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侵犯的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财物中的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他人的任何财物。三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已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则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四是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即实际持有他人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故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是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而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

  对于本案,犯罪对象已停止输气的钢管的性质是否为遗忘物是本案定性的关键。虽然在不特定多数人同时流动的公共空间,在管理人或控制人对具体实物没有控制或支配意思的时候,并不能形成对该遗忘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义务,行为人非法占有遗忘并拒绝返还的,只能构成侵占罪。但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即在公共空间里财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财物表面看没有控制力,实际上还存在控制的情况,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输气钢管虽未使用而被放置在公共空间,但财物的合法所有人天然气公司对输气钢管实际上还存在控制,按一般常理,所有人是不会遗忘的。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是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至于犯罪嫌疑人在白天用车盗走输气钢管是否为秘密窃取,笔者认为,秘密窃取手段的秘密,是针对财产所有人而言,并不是在白天就不可能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盗窃罪。

番禺律师网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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