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我要注册
 
首页 > 典型案例 >

缺陷烟花炸伤眼供货商家担责赔

时间:2009-2-4 浏览: 作者:daoyi

    日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一产品责任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供货者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9.4万元,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2月10日,宋某父亲出殡,原告王某作为亲属前往送葬,在出殡途中因烟花低空爆炸,造成原告右眼受伤。经鉴定,原告右眼盲目4级鉴定为8级伤残。另查明,炸伤原告的烟花,系宋某从被告吴某处购买,而吴某又是从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公司购买。而该烟花的生产者早在2005年4月即被责令关闭并被注销。事故发生后,被告销售的烟花被抽样送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产品的供货者是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公司,因该产品生产者已注销,供货者又不能指出生产者的继受者,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公司应是本案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被告吴某销售存有缺陷的产品,亦有过错。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陈文忠) 

最新评论

暂任何数据!
不能超过250字,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昵称: 验 证 码:
今日推荐律师